公积金代办办法范文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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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公积金代办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住房商品化意识,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住宅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以国家房改政策为导向,优先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房改资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次扶持职工个人按房改中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对于职工个人按市场价超标准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及参加集资建房,不发放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

  第四条为保证借款人(职工个人)、贷款委托人(中心)、贷款受托人(贷款银行)三方的权益,住房担保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六条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且已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五、同意办理房地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或至少有两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且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同时交纳贷款总额5%的风险保证金。

  第八条贷款额度。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按申请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的20%乘以贷款年限确定,同时不得超过购买一套住房所需费用总额个人承担部分的70%。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工资收入可按其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掌握。

  第九条贷款期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尚存的法定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首先应由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单位核实签章,连同下列材料送交中心。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估价证明(此条应在同意贷款后办理贷款手续时同时办理)在申请时只需提供可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即可。

  五、保证人同意交纳风险保证金及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第十二条中心审核。中心初审同意后通知受托银行进行资信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再由中心下达《贷款委托书》,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将相当于购房款个人承担部分30%的自筹资金交存贷款银行后,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

  四、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该期房竣工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六、以交纳风险保证金担保的,保证人须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将应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交存中心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风险保证金专户。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借款人、中心、贷款银行共同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保证人、中心、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时借款人将经注册登记的购房合同(预购合同)、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质押登记的法律文书及有价证券等,交贷款银行和中心共同保管。

  第十四条发放贷款。借款人办毕前条规定的贷款手续后,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职工购房贷款,属于向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工程住房的,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直接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内;属于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直接划转到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

  第十六条住房担保贷款本息原则上由借款人按等额还款方式按月偿还。月均还本付息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七条贷款本息必须由借款人全部用现金偿还。借款人应与中心、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借款人所在单位应与中心、贷款银行依据还本付息计划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每月由单位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偿还。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中心和贷款银行,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对于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息还清者,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期内的利息。

  第十九条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中心和贷款银行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借款人如果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保证人应当督促借款人偿还;借款人如连续六个月不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中心和贷款银行将扣留风险保证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人(自然人)交纳风险保证金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中心、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借款人应以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物,抵押率最高为70%。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中心为抵押物所有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二、以现房作抵押,抵押人需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权证手续;以期房作抵押,抵押人需持预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该期房竣工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抵押证明由抵押人(借款人)交中心、贷款银行执存。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未经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和再次抵押。

  四、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一、借款人需将经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交贷款银行和中心共同保管,并以该有价证券的权益作为清偿贷款本息的担保;

  三、在质押担保方式下,有价证券兑现期先于住房担保贷款还款期,中心和贷款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后,按期将有价证券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本息。

  一、住房担保贷款也可由两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各交纳贷款总额5%的风险保证金,同时第三方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必须由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

  四、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后,中心和贷款银行将风险保证金本息退还保证人,风险保证金比照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算利息。

  五、保证人死亡、失踪或借款人如果要求变更保证人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六、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时,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扣留风险保证金,并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贷款债权同时存在,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同时解除,中心和贷款银行将保管的质押物退还借款人,同时办理抵押权、质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随意改变抵押物结构造成损失,又无其它财产继续提供担保,或将抵押物出租、出售的;

  五、有关部门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的,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借款人)应向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抵押住房保险,投保期限不得少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抵押人必须指明中心为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借款期限内,抵押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抵押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首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在借款期限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三十条在抵押期限内,保险单正本由中心和贷款银行保管,副本由借款人留存。

  第三十一条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银行应当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信贷政策、制度,审定、发放和回收住房担保贷款,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保证住房担保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挪作他用,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贷款。

  第三十三条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内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借贷当事人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人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却莫名其妙地被要求签订了一份寿险合同,而且受益人是银行,保单也抵押给银行。昨天,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庭审中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认为办理公积金贷款强制被签寿险合同的依据,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而原告律师当庭指出这个《通知》与《保险法》相矛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强行要求贷款者为银行投保寿险的依据。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做公积金贷款被要求签寿险合同的做法,不知什么原因已经停止。

  庭审中,原告杨先生说,他于2001年12月到某银行北京分行一分理处办理公积金贷款,当时他被要求签了一堆文件,由于时间紧张没有留出看合同的时间,当时只是签字之后交费,然后把相关文件交给银行,银行让他回去等着拿贷款合同。签字现场并没有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给他介绍保险条款内容,也没有人给他保单,目前他手里只有一张交纳保险费的收据。

  原告人说,保险合同较之其他合同,应该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很强,一般当事人并不知道签订这份保险合同意味着什么,不知道合同存续期限。保险人不给保险合同的行为无疑剥夺了投保人应该拥有的知情权。另外,我国《保险法》和司法解释都规定,寿险不能作为抵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两家银行的《通知》,从法律效力上根本无法与《保险法》相对抗,所以保险公司以《通知》为依据,强行让贷款者购买寿险并作为银行抵押缺乏法律依据。

  昨天,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人在法庭上说,关于办理公积金贷款要购买寿险在贷款合同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所以说当时贷款人签署了合同就等于认同了双方约定。

  (一)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住宅质量,改善住宅环境,不时提高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定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完善住房交易市场,进一步拉动我市经济发展,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对年月日之后参与工作的无房职工,从年月日起,采取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方法增加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

  对年月日之前参与工作的无房或未达到规定的补贴面积规范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职工购房时,按住房货币分配的发放方法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

  职工个人按自己每月平均工资的5%所在单位对年月日前参与工作的职工按职工自己月工资的5%缴存;对年月日之后参与工作的职工,从年月日起按职工个人月工资的15%缴存,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

  住房补贴规范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18元,住房货币分配不对家庭而对职工,家庭成员可在各自的单位申请补贴。

  县处级130平方米,付县处级110平方米,科局级90平方米,付科局级80平方米,科员70平方米。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务相对应,国家有关知识分子待遇政策,具体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企业职工住房面积可参照执行。

  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住房贷款等资金渠道解决。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单位原有的解决职工住房的资金渠道解决,依照规定提取维修金之后的售房款也可作为单位的补贴资金的一个来源。

  有条件的企业可按本方案实行补贴。经济困难的企业,可降低住房规范和补贴标准,亏损企业可暂时不实行住房补贴。允许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运用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变通措施解决住房补贴。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统一报市房改办审批。

  2职工自行选购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及已购局部房款发票及相关手续,由财政部门审批后,单位直接将住房补贴划入售房单位帐户。企业由市房改办审批后可直接将补贴款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1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建立住房档案,如实记载职工住房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并设专人统一管理。职工调动,售方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入新单位,对于不按要求建立住房档案和没有建立档案的单位,不批准其发放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手中,未经市房改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补贴住房资金。

  3申请住房补贴资金的职工,必需如实申报住房情况,对隐瞒和弄虚作假,冒领套取住房补贴的按行政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对职工所在单位不认真审查把关,出具弄虚作假审批意见的三年内停止审批其住房补贴工作,并对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年底以前,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在职职工,均应按《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度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比例两个5%不变。经济条件好的单位也可适当提高缴交比例。对年月日之后参与工作的职工,各单位一律按职工月平均工资15%比例缴存。

  (三)根据《条例》及房改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含国、省、市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必需统一纳入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管理。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缴交力度。住房公积金代办银行受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可在核拨职工工资时直接扣缴住房公积金。人事、劳动部门应根据市房改公积金缴交证明审批单位工资额度,财政部门将公积金补贴列入预算执行。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清缴力度。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单位的公积金执行情况。凡未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60日内料理缴存登记。各单位每年度要对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度要对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度要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全面清理整顿欠缴、停缴、挤占、挪用的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要采取行政、法律的手段搞好清欠,维护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发展住房金融。依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规范公积金管理,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督。依照《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专项用于职工购买、改选、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要扩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个人住房消费。积极开办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平安和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增强贷款风险防范能力。

  (一)根据省政府年住房租金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0%租金改革目标,年对全市公有住房实行新的租金规范,平均租金达到1.17元/m2/月,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达到双职工平均工资8%租金改革目标。

  公有平房租金:0.9元/m2/月,火炕楼租金:1.1元/m2/月,暖气楼租1.5元/m2/月。

  (二)对单位和职工合资建房或集资建房的按当年建房决算价,划分单位和个人投资比例确定应有面积,公有面积按新租金规范起租,对愿购买公有局部住房的按利息价一次性购买,料理私有产权证。

  (三)凡附合政策规定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卖。对不执行售房政策的单位,市房改办可直接为购房人料理售房手续。

  (四)对年房改以前售出的公房,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只要按规定交足维修在金,即可料理房改手续,补办私产证。

  (五)根据国务院文件和省房改办[]1号文件要求,调整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政策:

  (一)加快改革现有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警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一)市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协调动作,确保深化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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