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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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三、提取条件


1.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租赁住房所需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租赁住房所需资金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程序


1. 职工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4. 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提取额度和期限


1.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租赁住房时,可以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比例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3.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租赁住房所需资金不足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4.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租赁住房所需资金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5.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租赁住房的期限。


六、其他事项


1.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的计算,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2.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的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租赁合同等。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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